用民事调解终结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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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殷勤)南通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坚持协调为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近日,死亡职工亲属已全部拿到23.5万元赔偿金。
吴某系外地来通打工者,2008年4月受单位委派前往张家港联系业务过程中,因病猝死于浴室中。此后,吴某妻子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吴某死亡属于工伤,劳动局经调查认定吴某死亡确属工伤。单位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应属工伤。单位仍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吴某夫妇均是外来打工者,收入微薄且生活困难。吴某死亡后,其亲属为补偿事宜多次到单位闹事,甚至组织人员在单位闹丧,双方数次冲突,矛盾十分尖锐。法院如果简单判决,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还会引起双方更深层次的冲突。为此,南通中院未停留在吴某死亡是否属工伤的法律争议上,而是深入到案件当中,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努力化解矛盾。
其后,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一方面,告知企业吴某家庭状况和实际困难,希望他们正确面对法律责任,尽量帮助吴某家庭渡过难关;另一方面,跟吴某家属讲明单位经营不景气的实际状况,希望他们理解企业在补偿上已尽了最大努力。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逐步消除了误解,化解了怨气,最终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企业也按照协议条款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