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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员工驾警车追逃致人死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一辆超载出租车为5元钱冲卡逃费后,甘肃靖远三滩收费站3名员工驾一辆警车追逃,在逼停出租车时,导致出租车翻车,造成车上乘客1人死亡,3人重伤,包括出租车司机在内2人轻伤。日前,该案有了结果,靖远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靖远县人民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收费站3名员工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警车追出租车酿惨祸
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10月16日,平川区居民李某驾驶车号为甘D·52630的夏利出租车,载着5名乘客去靖远。
上午9时许,当出租车行至距平川城区约两公里的靖远三滩收费站时,李某试图逃费,收费亭内一名工作人员看出李某的意图后出来制止,李某见状将车倒出收费通道停在马路边观察,伺机逃费。几分钟后,李某一脚油门将车猛开到第三收费通道的挡杆前,手伸出车窗将挡杆推开后冲出通道。
冲卡后,李某发现一辆车号为甘D·0122警的制式警车紧跟在其车后。据乘客后来称:“当时警车没有鸣警笛,也没有喊话,追上来直接插在出租车前面用车尾‘别’出租车,出租车司机为了躲避警车,急忙刹车并向右打方向,谁知车轮撞上了路边的公路里程碑后一下飞了出去,在撞到路基下几棵树后翻车了。”
车祸发生后,警车没有停车救人,反而迅速离开了现场,十几分钟后,警车再次来到现场,随同而来的还有靖远县东湾派出所前来救援的民警。此次事故最终造成1名乘客死亡,3人重伤和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据调查,车号为甘D·0122警的制式警车由靖远公路管理收费所使用,该警车的行驶证上,车辆单位为靖远县公安局。事发时,车内男子刘某、宋某、张某均为收费站员工。经靖远县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李某在超载的情况下,采取方法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收费站3名员工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只有公安机关在追逃时可他车辆,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没有这种权力。收费站3名员工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驾车追赶违法者并酿出人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收费站三员工被判缓刑
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宋某、张某均为收费站员工,他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追截冲卡逃费车辆时致使1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考虑到3名员工能自愿认罪,其所在单位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做了全部或部分赔偿,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判处3名员工分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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