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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撤诉告终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罗洁琪】9月1日上午,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结案。  
  该案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状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清镇市国土局) 
  开庭期间,被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局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遂当庭撤诉。 
  该案源于1994年,清镇市国土局向一冷饮餐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若逾期一年仍无法完工,国土局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但是,该工程至今仍未完工,且对周边生态造成威胁。 
  今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镇市国土局履行职责。7月28日,该案获得立案。据《财经》记者了解,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上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原告起诉必须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合而拒绝受理。 
  该案庭审于9月1日上午9时开始,共持续了一个半小时。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财经》记者,在庭审中,清镇市国土局提供证据证明,已于8月28日作出行政决定,收回了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既然对方履行了行政职责,我们的诉讼目的也就达到了”,马勇称,“所以,我们当庭撤诉并获得法庭的准许。”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前的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在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还提起全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该案亦获得立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  
  这两个案件表明,社团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开始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领域,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诉讼都被法院拒之门外。  

  不过,尽管清镇市的案件开创了成功的先例,但该案的示范意义还有待观察。因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个半官方的社团组织,其“规格”之高为一般民间环保组织所无法比拟——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其现任主席为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健,副主席中有包括现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原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等人,名誉主席中有多位前党和国家领导人。  

  马勇坦承,中国环保联合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主管机关,其他的社会组织要想有突破性的尝试可能会比较困难。马勇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从个案层面寻求突破,通过实践尝试逐步探讨社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路径和效果。  

  该案的主审法官,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的罗副庭长告诉《财经》记者,如果再有社团提起此类诉讼,法院会根据立案规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合法登记,“如果完全没有合法的成立手续,法院是否给予立案则不好说,目前只是摸着石头过河。”  

  据罗副庭长介绍,清镇市法院在2007年11月29日成立了综合性质的环保法庭。至今已经受理了100多件环保案件,但此案之前,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只有行政机关和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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