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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离开现场又返回是肇事逃逸吗?

发布时间:2014年8月6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担责,车主应获理赔 本报讯 司机潘某撞人后离开现场16分钟后又返回,常州某保险公司竟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车主许某无奈诉至法院。常州天宁区法院依法判决常州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获赔33.85万元。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15日,原告许某聘请的驾驶员潘某驾车行驶在常州市黄河西路由西向东时,与驾驶一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杨某相撞,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潘某驾车驶离现场,途中,他委托朋友报警。约16分钟后,潘某驾车返回现场将杨某送到医院,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7日,潘某投案自首。4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潘某负全责。后经调解,事故双方达成协议,许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3万元。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事故发生后,许某及时向投保的常州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称潘某第一时间故意逃离现场而拒赔。无奈之下,许某诉至法院。
  常州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潘某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而且,事故发生当时驾驶员潘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而是逃离了现场16分钟后返回,驾驶员逃离现场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给保险公司核损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致使无法正确定损,交警部门也无法按当时的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故而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责,由此造成了保险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逃离事故现场”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后故意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而潘某虽离开了16分钟,但很快返回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期间还委托他人报警,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并未认定潘某逃逸。所以,保险公司以“逃离事故现场”为由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无证据证明驾驶员擅自离开造成了保险损失的扩大。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常州某保险公司限期支付许某交强险赔偿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车损险理赔款等合计33.85万元。(戴丽娟)
  逃离现场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和肇事后逃逸行为往往存在难以甄别的情况,而对这两种情形如果不能正确加以区分,势必会影响定罪量刑。
  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可见,肇事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特殊情况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区别开来。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往往纠集众人对肇事者进行报复,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行为与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行为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亦或是量刑的情节,学界有不同看法。本律师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这一情节,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本律师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在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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