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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受损肇事车逃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修车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来源:网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就其所有小客车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故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承保车辆在承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理赔。孙先生在承保期间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孙先生为此支出修车费用1200元。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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