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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辨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本案涉及同时履行抗辨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金某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何某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超过两个多月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推迟。但是,在考虑何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还应考虑金某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对何某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金某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在金某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何某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这种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买房人的,买房人应当学会使用。
  问题重现:去年,我通过中介公司向金某购买了一套市区江南某小区的商品房,总价60万元,合同约定房款分三期支付,第三笔房款在去年12月15日金某办理完交房和产权过户手续后再支付。我相继向金某支付了两笔购房款共40万元。到了去年12月15日,金某将这套房子的钥匙移交给我,但并没有跟我一起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此,我向金某表示剩余款项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现在,金某说如果我不付款的话,要告我违约。请问如果金某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是否可以推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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