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经济犯罪资讯

上海一供销社原主任隐瞒境外存款344万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0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新年伊始,上海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起腐败大要案: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199万余元;收 受贿赂352万余元;以妻子名义在香港开账户存入巨款,折合人民币344万余元,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132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法院去年底一审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伟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张伟民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引人关注的是张伟民犯下的隐瞒境外存款罪,系上海市查办的首起此类职务犯罪。据了解,此类犯罪被查获和判刑在全国也属罕见。上海市嘉定区的检察官是怎样突破这起案件并将张伟民送上审判台的?“97刑法”中设立的这一罪名,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几近“闲置”?

  家产千万的供销社主任出国前被“控制”

  2005年下半年,一封封反映张伟民在改制过程中把供销社资产转入其妻子的私营公司的举报信件,从市、区各级党委、人大转到区检察院。50多份 举报材料反映了同样的问题,这引起检察官的关注,初查工作由此展开。2005年底,一家金融单位反映,检察官布控调查的一个账户正在转移资金,该账户与张 伟民有着密切联系。

  这一线索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检察官立即立案侦查,发现张伟民正在办理组团赴美国考察的护照签证,而且张伟民的家产竟有上千万元。情况十分紧急,很快张伟民被检察官“控制”起来。

  随着侦查的深入,张伟民千万元家产的来历渐渐明朗。2004年7月,张伟民妻子的私营公司欠工程款200万元未付,询问张伟民是否可以帮忙结 算。张伟民指示从供销总社下属烟糖公司账上支付200万元并造个假工程进行结算,随后烟糖公司开出180余万元支票支付了工程款。两个月后,张伟民夫妇等 人提出,现在私营公司有钱了,这180万元就可以套出来了,先拿出80万元分掉。这次张伟民夫妇分到45万元。2005年5月,张伟民等人又提出,将剩余 的100万元拿出来分掉。这次张伟民夫妇又分得50万元。据查,2004年至2005年,张伟民在担任供销总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 共计199万余元,个人分得99万元。

  2003年张伟民看中了正在改制的下属某供销社一处营业网点,要求下属供销社主任帮忙买一套面积290平方米的商铺,当时市场单价每平米 7000元,但张伟民坚持每平米仅付4000元。当时这家下属供销社正在转制过程中,很多事需要张伟民批准,只好为他代付100万元。张伟民用这类手法同 时买下多套商铺出租获利。1995年至2005年,张伟民在先后担任嘉定区烟草专卖分局局长兼烟糖公司经理、供销总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受贿共达352万 余元。加上张伟民有1300余万元说不清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其涉案金额高达1600多万元。

  远赴香港取证,廉署大力协作

  侦查中,一名帮助张伟民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的涉案人进入检察官的视线,经过一番正面交锋,此人败下阵来。检察官发现张伟民于 2005年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2005年11月底,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的港币250 多万元转汇至美国,张伟民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直觉告诉检察官:张伟民有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嫌疑。

  然而要证实有境外存款必须进行境外侦查取证,对从来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检察官来说,这是个很大考验。嘉定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俊华、侦查科 长冯寿翥等人在高检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几项程序同时进行,使原本需要半年的出境取证手续,两个月即全部办完。2006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检 察官带齐所有相关法律手续进入香港,受到香港廉政公署的有力协助,顺利地找到相关证人和有关书证材料。正是由于沪港两地的通力协作,取得了证实张伟民境外 存款的关键证据。检察官还从该账户内另查获美元存款9.9万元。

    取证难是破案“瓶颈”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张伟民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一年。对于他的二十年刑期来说,这一年并不显眼,但其法律意义却非同一般。

    自从“97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很少。人们不禁要问:隐瞒境外存款犯罪这么少,是立法超前了?还是执法不严格?

  负责侦查此案的冯寿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理这起案件时,他们上网查了很多资料,没有发现可供参考的案例。“但是在平时办案中,我们明显感觉 到,一些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因为司法管辖权问题,通过司法协助进行境外调查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很长,等手续办完,侦查期限都超过 了。”他认为,是“取证难”造成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很难被查处,因此并不是立法超前了,而是因为具体操作过程难度很大。

  财产申报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担任本案公诉工作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佩兰告诉记者,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规定得很明确,明知自己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 意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报,无论该款来源是否合法,都有可能触犯这一规定。但是目前的申报规定很不完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目前虽然有一些关于党政领导干 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如何申报,制度规定上还不完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应该通过什么形式 申报。另外,现实中还有一些干部申报收入时草率了事走过场,不实申报和隐瞒收入并不少见,一旦涉案都可能成为问题。这起案件说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 报制度和加强宣传教育显得十分重要。

  隐瞒境外存款罪社会危害性值得重视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龚培华认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而且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放 在一起,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以贪污贿赂为主的贪利性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数额30万元就 立案。这些法律规定是打击震慑腐败犯罪的有效法律武器。

  龚培华说,该罪名是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规制的是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但目前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理解差 异较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该罪很容易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其他罪名吸收,单独适用很少,也造成这类犯罪处罚很少。此次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张伟民 250多万元(不含9.9万元美金)隐瞒境外存款论罪处罚,而且还因其说不清这部分财产的合法来源,同时也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中,体现了立法精 神。他认为,除了能证明隐瞒的境外存款来源合法可以单独处罚该罪外,一般这类犯罪都是数罪并存,而且犯罪的数额可以重复计算,既计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数 额,同时这些数额也可以计入其贪污、贿赂等犯罪数额中。

 


 


 


  上海首起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随之告破。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814814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