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尉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孙某曾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尉氏县支行副行长,二人均系中共党员。2008年6月下旬,吴某、孙某在主管、经办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过程中,预谋挪用财政扶贫贴息资金购买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由吴某提供购买“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孙某具体经办。后孙某安排尉氏县邮政储蓄银行业务部工作人员从该行的内部账户扶贫贴息资金中支取20万元,分四笔以每笔5万元分别转入四个在该行因办贷款当时未核销的存折中。后孙某在尉氏县邮政储蓄银行东关支行,安排工作人员用吴某身份证复印件开户办理存折,并将上述四个存折中的20万元转入吴某存折中,并以吴某之名购买“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2008年7月27日,孙某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将吴某之名购买的“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赎回。2008年8月4日,孙某将20万元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归还尉氏县邮政储蓄银行业务部。2008年8月8日,孙某将“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收益525.14元及相关手续交给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