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认定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一审判决企业不担责任,由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一审判决企业不担责任,由于证人的出现,二审发生了变化……
    2006年2月16日,重庆两姐妹冒雨在父亲车祸现场寻找目击证人。残疾人傅永志因车祸死亡,傅东艳姐妹俩便每天到车祸现场寻找目击证人。钟志兵摄

    2006年11月27日晚8时许,当一起案件的证人张先生(化名)走出北京朝阳区大屯法庭时,被十余名男子强行带上路边的汽车。几名法庭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并与这些人奋勇搏斗,终将张先生救下。三名工作人员在搏斗中受伤。林晖摄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今天,我们刊登的稿件足以说明证人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对案件的影响。
    ———编辑手记

    四川省法院系统首次尝试证人宣誓作证。雷远东摄

    南京街头:车祸死者家属手举“寻找目击者”牌子讨公道。袁晓强摄

    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在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采信四名企业职工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改判一审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42万余元。此案在近年来诸多的企业与职工诉讼案件中,职工冒着被企业辞退、降职的风险,为工友出庭证明企业应负责任的行为实属罕见。
    2008年5月初,本案当事人祝玉英在接受采访时讲述了一年前的那段经历。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
    2007年4月20日清晨,南京栖霞区某水泥厂矿石分厂工人许路屏、章权治各自来到家门口的路边,依照前一天晚上的约定,等待矿石分厂厂长助理兼总调度葛明明开车捎他俩一起上班整修厂区的山路。
    2007年4月19日上午,一场大雨将矿石分厂的山路冲毁,葛明明带领许路屏、章权治对毁坏的山路进行填土、平整。由于毁坏面积较大,三人一直干到晚上,错过了下午5点15分的下班班车,于是葛明明开着厂里的一辆客货两用车将二人送回家,约好第二天清晨开车来接他们,赶在工人上班之前将山路整修完毕。
    许路屏、章权治在路旁等了半个小时仍不见葛明明,于是二人各自搭乘其它交通工具赶往工地。
    上午9点传来消息:当天早上,葛明明开车前往二人驻地,其妻子成莉工作单位紧靠矿石分厂,于是顺便搭乘丈夫的车子一起上班,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俩死亡。
    一审判决亲属赔偿
    葛明明的母亲祝玉英料理完儿子、儿媳后事不久的2007年8月,收到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的传票。
    原来,儿媳成莉车祸身亡后,其父母认为女儿的意外身亡是女婿葛明明驾车上班途中发生,应属职务行为,葛明明所属的水泥厂理应对女儿的身亡负有赔偿责任。成莉的父母将水泥厂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42万余元。
    2007年8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水泥厂辩解说,原告的女儿成莉乘坐葛明明驾驶的车辆遇交通事故死亡,葛明明驾驶该车不是职务行为,水泥厂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决定追加葛明明的母亲祝玉英为共同被告。
    2007年9月13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水泥厂出示了一份《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用车要填写申请单经批准方可使用;不得将行政车辆用于上下班交通工具;不得私自出车。”依照这份规定水泥厂认为,葛明明将车辆开回家未经领导批准,其驾车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葛明明个人承担。
    2007年9月2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因驾车人葛明明造成,虽然葛明明和成莉是夫妻关系,但仍应对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成莉死亡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信了水泥厂提交的《单位车辆管理规定》作为证据,认为所谓职务行为是指与单位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相关或为实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和维护单位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葛明明无视企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私自将车辆开回家,第二天早晨开车回单位上班并搭乘成莉发生交通事故,对葛明明的驾车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葛明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车辆所有人赔偿,而应由葛明明个人赔偿。因葛明明本人已经死亡,对原告的赔偿应由葛明明的继承人祝玉英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驳回成莉父母对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判决祝玉英在继承儿子葛明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成莉父母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万余元。
    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814814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