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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法人的意思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法人的事务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活动来进行的。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应当由法人,而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自然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大区别。在法人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争议很大,观点不尽相同,但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换句话说,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不论法人在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选任方面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法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此,法人的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代表或代理法人执行职务的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有人事方面的隶属关系,这种人事隶属关系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他们的行为后果,依法由法人承担。
    2?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他们既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或代理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基于自身利益需要从事与法人无关的个人活动。判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是代表或代理法人的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其标准就在于该行为是否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有理由相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应当肯定该行为为代表或代理法人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害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比如,该侵害行为受过错责任原则规范的,除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外,还应当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具有主观过错。也即是说,撇开法人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不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害行为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未对法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但企业法人的有关规定中包含了这项内容。即使是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使非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事法律也未规定法人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追偿权,但法人根据劳动合同关系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关于法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原理,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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