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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集团副总徐敏杰被查 涉案金额数目不小

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中远集团副总徐敏杰被查

中远集团副总徐敏杰被查,据了解,在此次徐敏杰被曝“双规”之前,中远集团还曾出现两次人事“地震”,他这次被查则被认为是中远集团近三次人事“地震”中影响最大的一次。现阶段,国家正在严打贪污腐败行为,各官员要是不好好收敛收敛自己的行为,最终是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的。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徐敏杰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近日,有关中远集团副总经理徐敏杰被“双规”的传言,随着*ST远洋一纸公告,终被证实。与此同时,中远前董事长魏家福也已被有关部门限制离境。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据中远集团内部人士爆料,徐敏杰涉及贪腐问题可能和其在中远太平洋任职期间的职务活动有关。也就是徐敏杰很有可能犯了贪污罪,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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