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性质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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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按照该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终落脚点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最终认定采纳的问题,这个最终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