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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间,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6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女职工在“三期”间,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刘永斌律师:13910531168

答:一般情况,用人单位在“三期”间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下列情形例外: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议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除以上六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其他任何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三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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