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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5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股东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集和主持的程序是:
1.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召集会议情形下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在公司大股东担任董事长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不召集、主持董事会,进而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可能。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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