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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免责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一)免责事由概述
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并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通常就是指不可抗力。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只是对法定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的补充。对于约定的其他免责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在这些约定的事由发生以后,法律承认它们具有免责的效力;但违法法律规定的,则无效。关于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无效问题,见本书前述“合同的效力”一章相应内容)。
    无论是法定免责事由还是约定免责事由,其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时,才能使债务人被免除责任。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能履行,不管是债务人的过错还是债权人的过错,都将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使当事人被免责。
    只有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使债务人被免责。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不应被免责。此处所说的“不能履行”是指永久的不能,而非暂时不能。如果仅系暂时不能,则待导致不能的原因消除以后,仍应继续履行;如果是部分不能,则债务人仍应履行其他的能够履行的部分。此外还要看到,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尚未发生的事实。
    免责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联系在一起,它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可见,不可抗力的出现否定了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推定。
    免责事由与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一方面,免责事由应与责任构成要件相互对应,如果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难以限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当事人所应负责任的可能性极大,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要承担责任,这样也不利于过错责任的贯彻。另一方面,免责事由的存在并非绝对导致责任被免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仅导致责任的减轻,但它是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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