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四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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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构成要件,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也一样。《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件有四项:1?过错,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2?损害事实,即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 行为人行为违法。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构成损害赔偿,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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