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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迪遭横祸消费者法庭讨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5月5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一男子与朋友到迪吧娱乐时,被身份不明的人持刀捅伤致残,凶手逃之夭夭。迪吧经营者竟拒绝赔偿损失。
  蹦迪遭横祸 消费者法庭讨赔偿
  法院判决:经营者有责,赔偿2万余元
  □本报记者 吕建华 通讯员 唐荣英 吕桂华
  蹦迪遭黑手捅伤
  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辛苦工作了一天的灵川县安达信摩托车经营部员工秦某与朋友小李到县城“8.3迪吧”玩。他俩玩得很尽兴。将近23时,两人走进灯光昏暗的吧台跳舞,大家你碰我,我碰你,正跳得兴奋时,突然秦某“哎哟”地惨叫一声,然后弯腰倒了下去。
  小李赶紧拉住秦某,只见一名陌生男子手持牛角刀逃出迪吧,秦某追出门口后摔倒在地。迪吧保安追出去时,凶手早已跑得不见踪影。保安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行凶者的任何线索。
  秦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2个星期,花费8587元,出院后被评定为九级残疾。
  秦某认为,他在迪吧消费时被捅伤,迪吧应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于是多次向迪吧老板索要医疗费和伤残补偿金,均遭到拒绝。
  秦某决定到法院起诉索赔,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代理律师调查后发现,“8.3迪吧”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这家迪吧于2005年10月8日由一名叫秦爱珍的人向桂林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承租,挂牌“零度热舞”进行经营,2006年9月20日,秦爱珍又将迪吧转让给徐桂平经营,更名为“8.3迪吧”继续经营。
  起诉经营者索赔
  2007年7月,秦某将经营过这家迪吧的秦爱珍告上了灵川县人民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徐桂平为被告。
  开庭审理时,秦某说,迪吧的经营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致使他受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作为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但由于秦爱珍的过错致使他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应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50558元。
  秦爱珍辩称秦某所述并非事实,他认为“8.3迪吧”当晚没有发生任何伤害事件;秦某尚未治疗终结就去做伤残评定,该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不是迪吧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秦某无法证明自己在迪吧消费,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秦爱珍向法院出示了将迪吧转让给徐桂平的合同,以此证明自己并非迪吧的经营者。
  徐桂平则说,迪吧的值班保安及服务员均可证实,迪吧当晚没有发生伤害事件。保安在迪吧大门外看到有人倒地,这才过去扶起并帮助报警。如果秦某确实是在迪吧内受伤,他愿意适当赔偿,如果不是在迪吧内受伤,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赔2万余
  法院审理后查明,迪吧在经营期间不收门票,顾客进场后以套餐的方式进行消费。秦某系农村户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到迪吧消费后,即与迪吧成立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秦某在消费期间,迪吧有义务尽其职责保证他的人身、财产安全。秦某在迪吧内娱乐期间被人用刀捅伤,说明迪吧对进入的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迪吧的实际经营者徐桂平应赔偿秦某的经济损失。秦爱珍已不是迪吧的经营者,对秦某的经济损失,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200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依法判决徐桂平赔偿秦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448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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