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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结果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7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第一次鉴定结果是:院方医疗行为与患者输卵管切除无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是八级。
  第二次鉴定结果是:院方医疗行为与患者输卵管切除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院方仅承担被鉴定人输卵管这一器官残缺的责任,而不承担功能障碍的责任,(第二次鉴定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只进行参与度和因果关系的鉴定)
  后来鉴定机构又补充说:“院方仅承担被鉴定人输卵管这一器官残缺的责任,而不承担功能障碍的责任,即承担器官残缺(八级残)与功能障碍(十级残)之间级差的责任。”
  请问:“院方应承担几级伤残的50%?”请说明具体依据。
  律师解答:
  承担器官残缺(八级残),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准,但也要经过质证。
  相关法律知识:
  质证:分广义和狭义,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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