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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水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案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6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案情】  李水胜,原籍惠州市惠城区桥西办事处,现住广州市中山八路。自1996年12月以来多次信访惠州市国土局,对惠城区桥西办事处横江一路二巷9号李发的房屋使用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其祖屋,要求惠州市国土局收回已颁发蛤李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重新发证给其本人。惠州市国土局接函接访后,派人进行调查,认为本局颁发给李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合法,地界清楚,面积准确。并于2001年4月将此情况函告给了李水胜。李水胜接函后不服,遂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评析】  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于2001年8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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