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案例

签了意向书却卖掉房子 开发商被判多赔20万元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http://www.tlzsdls.com/

      在与开发商签了《认购书》后,黎先生在半年的时间内陆续向开发商支付了194万元的购房款,但是他向开发商提出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却忽然告诉他,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黎先生满腔怒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按惯例,由于开发商与黎先生之间只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即使开发商出尔反尔,“成本”却仅仅是黎先生所支付款的利息而已,一审的确也是如此。不过案件在二审时峰回路转。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虽然依旧认为双方是预约合同关系,但由于开发商存在过错,最终判开发商赔偿20万元,这一数目是根据现今的房价等因素而确定的。据了解,这是佛山首例考虑“房产交易情况”赔偿购房者的案件。

      事发:付了194万元 房子却被卖给了别人

      2009年,任职南海某房产公司的黎先生看到公司开发的南海里水镇某“楼盘”项目环境好,又有折扣,决心买一套房。当年7月7日,黎先生和公司就价值320多万元的一栋别墅签订了认购书。签约当日,黎先生支付了订金60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黎先生向房产公司的账户陆续打入了134万元房款。加上之前支付的60万元订金,黎先生共支付了194万元。

      2010年初,就在黎先生提出要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余款的请求时,房产公司却明确表示了拒绝,原因是“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

      起诉:买家索期待利益损失50万元

      黎先生曾经找房产公司协商,要求房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房产公司只答应按认购书的约定,返还他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一气之下,黎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查,涉诉房屋确实已经于2010年3月卖给了第三人刘某,并已办理了网签合同手续。

      此后,黎先生又以房产公司“一房二卖”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已支付房款的双倍赔偿自己的损害,并另外赔偿他期待利益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与房产公司之间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认购书明确约定若房产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认购书的对应责任为“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而黎先生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其主张房产公司赔偿一倍已付房款及赔偿期待利益50万元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和房产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已经开始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不是预约合同关系。黎先生还说,近年来所有大中城市的房价都在上涨,如果自己买到那套房,从2009年至今至少会涨20%,所以这种损失是现实和可预期的,一审法院对此裁决不合理。

      终审:考虑“现今房产交易情况” 判补偿20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主审法官翁丰好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定。在本案中,黎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对房屋交付、配套设施、公共建筑归属等均未作出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者之间的认购书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要件要求,故此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

      不过,翁丰好指出,本案的特殊在于,房产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默许黎某继续履行合同。在黎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情况下,房产公司未能妥善处理与黎某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另与他人网签涉讼房屋买卖合同,致使黎某预期中的购房意愿丧失,亦失去了和其他开发商购房缔约的机遇,房产公司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存在过错。所以,黎某主张房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除确认房产公司应向黎先生支付所付房款的利息外,还判决房产公司赔20万元给黎先生作为补偿。至于赔偿的依据,法官表示是考虑到房价等“现今房产交易情况”等因素。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814814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